永嘉县慈善总会大病救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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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慈善总会大病救助办法(试行)

 

(一)大病救助对象:

1、住院医疗费(含自理自费医疗费、不含门诊药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2、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不含自理自费医疗费)不足2万元(2万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本会不再重复救助);

3、家庭贫困者。

(二)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救助报告,村(居)委会意见加盖公章,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站)意见加盖公章;

2、出院记录(复印件);

3、“永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单普通住院补偿结算单”(复印件)。

(三)其他:

1、一个人同一种病,给予一次性救助,不重复救助。

2、大病救助每两个月研究一次,即逢双月月底研究,逢单月月初发放救助金。

3、大病救助金凭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前来本会领取。本人无法前来的,可由亲属代领,但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和代领人身份证领取。

4、本“办法”自201451起实施。

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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