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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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二

 

关于慈善组织治理的基本原则

依据慈善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治理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自治。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二是接受政府监督。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接受政府监督是慈善组织自治要履行的义务。

三是不得牟取私利。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是不得违法办事。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关于慈善组织的正名赋权

慈善法中慈善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类型,而是组织属性,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形式的关系。新成立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这不仅解决了原本就以公益慈善为宗旨的基金会的法律身份问题,对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条件、经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也提供了可能和通道。

关于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才能以组织的身份与捐赠人建立捐赠关系,订立合同,享有保护捐赠财产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坚持公共性,即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领域与已有法律认定的公益事业领域是基本一致的。

第三,坚持非营利性。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产的投入者对投入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三是投入的财产及其孽息不被分配或变相分配;四是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应遵循“近似原则”。

第四,有以章程为核心的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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